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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24-10-30 10:24:25 发稿人: 浏览量: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学校党委要求一般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学院党委牵头负责,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的办法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能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转型发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行、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能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学习动员。党支部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三)自我总结。党支部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党委审核把关,党支部委员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支部委员审核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四)考核评议。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五)确定初步等次。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党性分析会议根据民主测评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学校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师德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科研造假,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替代他人考试,或考试违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十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党委预审。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党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党委审批。党委要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党支部将校党委决定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凡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党委必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党委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学院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党支部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报上一级党组织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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