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了解法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法学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各教研室主任应通过听课和与师生交流,了解教学情况。
第二条 政法学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每学期至少听课六次,每次听课不能少于1学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10次。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四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四条 通过听课,主要了解以下情况:
(一)教师教学情况
1、备课情况:包括课前准备是否充分、有无教案、教案是否适当,是否按照大纲要求备课等;
2、讲授情况:包括讲授语言、逻辑性、条理性、准确性、针对性、启发性、板书等;
3、课堂组织情况:包括课堂气氛、讲课节奏、学生注意力调动、提问和答疑等;
4、学生反映情况:包括学习感受、对教师的评价等。
5、教书育人情况:包括是否关心学生,对学生的学习有无严格要求等。
(二)学生学习情况
1、学生到课人数、迟到早退情况;
2、学生听课情况(认真与否);
3、学生对大纲、教材、教参等教学资料的适用情况;
4、教师对学生的反映和评价。
(三)教学条件情况
包括教室、桌椅、黑板、灯光、扩音设备、教室周边环境等是否适合教学需要。
第五条 听课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学院一般不做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听课记录本》作为对学院领导干部、教研室主任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对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在听课中,如遇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应立即通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
第九条 本制度经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