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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发稿时间:2024-09-30 09:57:26 发稿人: 浏览量: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院长书记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教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乐山师范学院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一、总

第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的责任。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既要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既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凡党政共同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教学院党组织会议。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开会。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可临时召开。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教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学院贯彻学校党委、行政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2.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或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学位点申报、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招生等涉及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3.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4.学院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安排;

5.年度经费的预算安排5000元及其以上的资金使用、1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实验设备和办公设备)购买等重要经济活动;

6.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7.党务工作和教职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学院教职工的引进、培养、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培训、奖惩、人才引进计划、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出国出境等重要人事事项;

2.教职工的聘任、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3.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院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与选用等重要事项;

3.招生与学生的毕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生的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学位授予、困难学生帮扶、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含挂靠)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学校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相关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向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由教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教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学院党组织提名的教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财务等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教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教学院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根据议题的性质在会前分别提交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提交的议题经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班子成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会前召开学院党委委员会专题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事前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主持人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应及时查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讨论环节和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于会后及时收回。

四、执行与坚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根据情况应分别向学校报告和传达至师生。未经党政联席会授权,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散布或透露会议内容、决定形成的过程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 坚决维护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严肃性。党政联席会成员(含因故未出席者)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且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 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按照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院长和书记根据其职责,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贯彻党政联席会决定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院长和书记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二十五 党政联席会应对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进行及时评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责任领导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党政联席会未有新的决定前,应严格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主动接受教职工大会和党员大会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将用于学校接受巡视、专项审计和校内巡察、督查的重要依据,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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