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学风建设指导意见与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测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学习,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全面发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原则: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综合测评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创新素质三大块组成。三个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25%、65%、10%。每个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综合测评成绩 = 德育素质分×25%﹢智育素质分×65%﹢创新素质分×10%。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要求
一、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学生科长、辅导员、教务干事参加。
二、各班级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班长担任组长,成员中应包含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一般应为5-7人。测评小组负责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学生测评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测评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由团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测评监督小组,负责受理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申诉。
四、各班级应当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同学间的相互关心与监督,学生干部要掌握好本班同学在学习、生活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确保测评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
五、辅导员要全面掌握学生的表现情况,班委、团支委定期在班会上进行通报,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时间及程序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期一小结,一年一测评。春季开学前两周完成上学期综合测评小结;秋季开学前两周完成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最后一学年各学院根据实际灵活安排时间进行测评(主要对前二、三年的测评进行汇总)。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为:学生自评——小组测评——班级测评——综合素质排名——测评结果公示。
3、学生自评。学生个人对照测评内容(见附表一,主要是德育表现部分)的各项要求,认真回顾上一学年(期)的表现,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总结,书面完成个人总结并提出加分申请及相关证明。
4、小组测评。以小组为单位召开总结会,本小组同学逐个对照德育表现测评参照模式逐条汇报自己的实际表现,其它同学对其进行评定,肯定成绩与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班级测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测评小组召开测评会。班级测评小组成员根据各小组的汇报及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对照德育表现测评参照模式,独立负责地对全班同学逐个打分,最后统计出每位同学的德育分值。
6、综合素质排名。辅导员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汇总并核实后,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全班同学进行排名。
7、测评结果公示。测评结果在全班进行公示。学生本人对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综合测评小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在测评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或敷衍塞责造成测评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成测评小组予以更正。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评选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党员发展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应记入相应表格,综合测评的结果由学院妥善保管,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由政法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附件一: 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附表二: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
政法学院
2015年9月5日